网友进看守所调查躲猫猫事件被指违法
[ 来源:东方网    更新时间:2009/2/24   ]

 监控录像究竟有没有?这成为网友的首要疑问。对此,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闫国栋在回答网友调查团提问时,表示“没有”。这一答案并不能让人信服。

  调查团成员“边民”向记者表示,起初警方表示没有监控录像,后来调查团到看守所调查时,警方的答复却有所不同。一说监舍休息室(卧室)安装有探头,探头位置保密,放风室(活动室)没有安装探头,所以李荞明被害没有监控录像。二说监控录像视频属于保密资料不能提供给调查人员查看。同时还要求调查成员不要将监舍安装有监控探头的事情说出去。“边民”因此觉得疑点重重。

  事后“边民”还向内行朋友了解到,目前看守所普遍达到了“全监控”的条件,“休息室既然有探头,放风室也应该有。”

  此外,记者还从李荞明家属方证实,他们在2月13日曾看到过监控录像。晋宁县公安局向李荞明的亲属通报情况,通报会上警方播放了一段录像。“录像主要展示的是李荞明曾在过的监舍、放风场所、卫生间的图像,并没有播放他受伤当时的监控录像。”李荞明的表叔陈本平告诉记者:“我觉得录像肯定是后来做的,没有任何意义。”

  疑点2:监控录像是否为不公开机密?

  “边民”还提到,当调查团提出要看监控录像时,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发表了“检察意见”:监控录像内容按照保密法属于保密范围,拒绝了调查团的要求。另外,“边民”还表示,在进入看守所之前,警方曾同意调查团要见李荞明同舍犯人的要求,不过等到进入看守所之后,同样被检察官以“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的角度看,会见不妥当”的理由拒绝。

  对此,网友提出质疑,既然能够“特事特办”进入看守所调查,为何不能继续“特事特办”察看录像?

  记者从一位检察机关内部资深人士处了解到,对于可能涉及的渎职案件,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所有的证据确实需要保密,不过相关法律并未对此作严格规定。“但对于一些特殊事件或者出于特殊需要,即使在侦查未完结阶段,检察机关也可以选择公开一些证据。”(来源: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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