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质监局近日联合下发《黑龙江省关于办理盗窃燃气违法犯罪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规定》对采用非法手段实施的不计量或少计量气量的用气行为进行了界定。凡在供气企业单位或其他单位、个人的供气、用气设施上擅自安装管线和设施用气的;绕越法定用气计量装置用气的;拆除、伪造、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气计量装置封印用气的;改装、损坏法定计量装置用气的均属窃气行为。 也就是说,一旦对管道动了手脚,进行私拆或打孔,不论目的如何,皆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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