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的通知
[ 来源:中国经济网    更新时间:2009/6/17   ]

   为规范瓶装液化气送气管理,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瓶装液化气的安全配送,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城镇燃气服务质量标准》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瓶装燃气送气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规范送气工队伍的管理
    1、统一用工管理制度。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确定送气工人数,并与送气工签订送气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所录用的送气工名单应及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2、统一培训持证挂牌上岗。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用人原则,组织所属送气工参加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组织的液化气专业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燃气行业岗位服务证后,方可上岗。送气人员在服务工作时间内必须挂牌上岗,做到安全、文明、规范服务,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3、统一着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为送气工配备有企业标识的工作服,送气人员在服务工作时间内必须穿着送气工作服,衣着整洁、言行得体。
    4、统一送气价格。送气工向客户收取气款时必须严格执行燃气企业向社会公布的统一气价及送气服务费,不允许有任何价格欺骗行为,严禁以任何形式向用户索取额外费用。
    5、统一使用送气配送单。燃气经营企业进行送气服务,应出具配送单,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数量、送气人员等,送气工凭配送单执行配送任务。
    6、统一存放地点。送气工必须按与用户预约时间按时送达,并按要求把气瓶存放于所属公司气站或供应站点,送气工不得私自设立收瓶点。
    燃气经营企业应制定送气工管理细则,按照“六个统一”的要求,切实加强送气工的教育和管理。送气工离职时,所属企业应及时收回其燃气行业岗位服务证,出具辞退证明,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注销其证件。送气工在未办理与原公司脱离关系手续前其它燃气企业不得招收录用。
    二、进一步规范送气车辆的管理
    1、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配备或者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不得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2、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向居民用户送气需要使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其装载的装有燃气的气瓶数量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3、燃气经营企业用汽车进行液化气钢瓶运输应取得相应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定车定人运送。运输车辆及委托协议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1、扬州市燃气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瓶装液化气送气工(包括用机动车、非机动车送气的所有人员)的统一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2、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定期公布本地区燃气经营企业的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名册,接受社会的监督。
    3、燃气经营企业委托未取得燃气行业服务证的人员和未办理备案的车辆从事送气工作的,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依照《江苏省省燃气管理条例》,按向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的规定予以处罚。
    4、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送气工和送气车辆管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燃气经营企业,各级燃气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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