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旅行社胁迫购物须付违约金
[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9/6/22   ]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今后,旅行社如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必须支付违约金;旅行社擅自将游客转团,支付的违约金额度从原来旅游费用总额的5%提高到20%。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发布了经过最新修订的新版《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和《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新合同将在今年7月1日正式启用。

  游客不愿转团可要求退款

  市工商局合同处人士介绍,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规避了以往旅行社存在的霸王条款,将向全市旅行社和游客推广推荐使用。文本不具强制性。

  新版合同文本规定,属于客观原因导致的不成团,组团社不承担责任,但须提前3日通知游客,如未提前3日告知,旅行社应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合同规定,不成团后游客可选择改签出团、解除合同或转团。特别规定游客如不同意旅行社所转的旅游团,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旅行社要退还旅游费用,而不得强行将旅游者转团。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将其擅自转团的,合同规定了更严格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将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旅游者还有权在出发前解除合同。这比此前的旧版的5%违约金额度要明显加大。

  擅自安排购物须付违约金

  购物和自费也是容易在游客和旅行社之间产生纠纷的环节。此前旧版合同并未明确规定具体违约金额度,只是要求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征得旅游者同意等。

  但新修订合同明确规定,在签订旅游合同时,旅行社不得要求游客必须参加统一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如游客明确表示不参加,旅行社要将相应情况写入合同《专用条款》。

  同时,游客也有权拒绝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活动或自费项目,旅行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要自行承担费用;擅自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外的购物活动,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欺骗、胁迫游客购物或参加自费项目,每次则要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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