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城市试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
[ 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9/7/3   ]

  经过长达近三个月的酝酿,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实施细节终于尘埃落定。昨天,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共同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上海、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五城市率先进行试点工作,境外试点地域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

  试点企业可将人民币放境外

  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就是指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而在此之前并不允许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发生业务时以人民币结算。

  不过,目前并非5地区的所有企业都可成为试点。根据《办法》要求,试点企业由当地政府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选择国际结算业务经验丰富,遵守财税、商务、海关和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资信良好的企业参加试点。

  根据规定,试点企业必须确保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贸易真实性,准确记录进出口报关信息和人民币资金收付信息。同时,试点企业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但应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据记者了解,上海很可能在近期夺取首单业务,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已经获得签单。目前以中国银行(4.66,0.03,0.65%)交通银行(9.85,0.32,3.36%)为代表的商业银行都已经做好全面开展业务的准备,包括完成相关人员培训、网络设计、签署清算协议等。

  人民币结算贸易可享退免税

  2009年4月8日,国务院就已决定在5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但管理办法直到7月才出台。昨天出台的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外汇结算的出口贸易中,退税申请人需要先依照外管局的要求将收到的外汇核销,再持报关单、核销单等凭证到国家税务总局办理退税手续。而实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试点地区的一些进出口业务,将不再经过收汇、核销等原本由外管局控制的环节,这使得税务部门对这些业务的监管风险加大,需要在退税办理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文件要求上做出相应的调整。

  对外经贸大学丁志杰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涉及海关、税收等诸多领域,整个结算体系都是一套新体系,这对监管层提出挑战,监管思路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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