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在沈阳铁路网论坛职工交流版面“铁路公检法改制”专题下,网友发了一篇内容详尽的帖子:“据传铁路公检法即将转制为国家公务员,人劳财划由中直人事、财政管理。财政上待划归后,由国家财政和铁道部共管三年,各付50%,三年后彻底脱钩。铁道部公安局对外恢复公安部第十局的名称,部局搬离铁道部,入驻公安部。全系统已于5月8日冻结人劳财,停止干部提级。中编委批复铁路公安公务员编制为7万人力争10月底改制完毕。”
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考虑到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的跨区域性、社会治安等因素,模仿前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公检法系统。1982年,又自上而下建立了三级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公检法的管辖范围是:铁路沿线的车站及沿线发生的案件,并同时对铁路所属的工厂、企业、专属的铁路居民生活区、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刑事、民事和经济纠纷有权管辖。地方省级检察院及法院对铁路检、法机关的领导和指导仅限于业务,而人事任免、劳保福利、财政经费均由铁路企业负担。铁路公检法实际上成了铁路企业的下属部门。铁路公安既有警察证(铁路印制),又有铁路职工工作证。
2005年,104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了立法禁止在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法院、检察院的提案。2009年全国“两会”,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文显提交关于尽快理顺铁路、林业、农垦等部门和企业法院管理体制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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