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拟要求托幼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乙肝儿童
[ 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09/7/31   ]

卫生部拟给乙肝宝宝以正常待遇,要求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不过该条文需经16天公示期的考验。

卫生部政法司昨日发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将于8月15日截止。

招生须有卫生评价报告

草案中明确,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一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在岗员工还要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果托幼机构聘用没有进行健康检查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工作人员,没有定期组织员工体检,将受到警告和通报批评。

疑似传染病须离园诊治

目前正在部分地区流行的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儿童是主要的感染对象。

草案中要求,发现入托儿童患疑似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进行离园诊治。但是,患儿治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可再次入园。

此外,托幼机构不得拒绝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但肝功能正常的幼儿入园。记者看到,之前管理办法中规定,对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42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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