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总局称企业造成职业危害最高罚30万
[ 来源:人民网    更新时间:2009/8/13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出台《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对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

  安监部门是执法主体

  《暂行规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而制定,其中,“职业危害”被定义为: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2008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对职业健康监管职责进行界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安监总局职能调整后,为数不少的企业抵制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河南省某市安全监管局因进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而被行政诉讼。因此,在《职业病防治法》短时间内难以修订的情况下,出台部门规章、明确安监部门是职业健康监督执法主体,是做好职业健康监管工作的迫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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