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规定向怀孕妇女售烟可罚千元
[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更新时间:2009/10/14   ]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医院室内区域、幼儿园、中小学、公交工具等多个公共场所被列为禁烟范围,在禁烟区域吸烟可处50元罚款,向未成年人和呈明显怀孕状况的妇女售烟的,可处1000元罚款。

  文/记者文远竹

  通讯员穗仁宣

  餐厅划定吸烟区 不是全禁区

  《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昨日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委员周国生向常委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

  由苏晋中、钟南山等13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交的原草案中规定:拥有100个以上餐位的室内餐厅和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使用空调设备的室内餐厅部分区域为禁烟场所。

  周国生表示,在审议该条款时有意见认为,“二手烟”的危害不会因为餐厅餐位数量的多少而有太大差异,因此按照餐厅配备的餐位数量来确定其是否要设置吸烟室或者吸烟区,缺乏合理性。因此,昨日提交审议的《草案》已删去了该条款。修改为“歌舞娱乐游戏休闲场所以及餐厅和旅馆可以设置吸烟室或划定吸烟区,除此以外的其他室内区域禁止吸烟。”

  未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

  原草案禁止孕妇和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禁止孕妇在场时吸烟,禁止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在其学生在场时吸烟。有意见认为,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是其个人的权利,如果其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造成二手烟危害,就不能限制其吸烟的权利。因此,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中删除了禁止孕妇和未成年人吸烟的条款。“能否吸烟关键看所在场所是否禁止吸烟,而不在于有什么特定的人在该场所,并且妇女怀孕初期并非一般人一眼就能判断,因此《草案》中也删去了这两款。”周国生说。

  《草案》还规定,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如果未在禁烟场所或禁烟区域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或在禁烟场所或区域(室)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其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处以3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草案》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经营者派赠烟草制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派赠单位处以10万元的罚款。“因为派赠烟草制品具有隐性广告的特性。”周国生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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