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规定新建道路5年内不得挖掘
[ 来源:钱江晚报    更新时间:2009/10/29   ]

  杭州有20多家专业管线单位,各自为政,重复开挖道路铺设管线成了家常便饭,道路路面经常“开膛破肚”,挖断管线的事故时有发生,给市民带来了许多不便。

  昨天,杭州市城管办召开新闻发布会,《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年11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规定,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而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将不予许可。

  8类情况

  不许开挖

  《办法》所指的挖掘城市道路,是指因工程及其施工需要破损路面,影响道路功能的行为。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以下8类情况将不予许可:

  (一)占用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口、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范围内机动车道的;

  (二)占用距离医疗急救站、消防站机动车出入口50米范围内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的;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申请挖掘的;

  (五)在法定节假日及重大公共活动期间临时占用、挖掘的;

  (六)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严重影响市政设施或道路交通安全的;

  (七)申请人曾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经查处未及时整改完毕或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情形。

  其中,对于第(三)、(四)项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紧急施工

  须立即补办手续

  因处置突发事件、紧急抢修城市地下管线故障需要挖掘道路的,挖掘单位可先行施工,同时向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报告,并在施工后的第1个工作日内办理申请许可手续。

  《办法》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接下来,城管办将建立管线建设单位挖掘施工管理信誉考核制度,定期在媒体上公布考核成绩,列入无信誉或黑名单的管线建设单位,暂停其管线挖掘审批申请资格。

  如果市民发现有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在施工中有不规范的地方,可以拨打12319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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