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住房面积: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
●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三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拟为2300元(含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7600元(含27600元)以下。家庭财产标准定为人均不超过7万元。●原有住房转让限制:5年■申请租赁的在收入和财产条件上将有更严格的规定■符合条件的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
问:《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几项条件和动态公布的原则。本市首次公布的具体标准将会是如何确定的?
(第14条)
答:《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4条原则规定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必须符合户口年限、家庭住房面积、家庭可支配收入和财产等方面的条件。同时,这些准入条件如何细化为具体标准,我们在前一阶段的制订工作中,认真听取了市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和部分市民的意见,有了一些初步的考虑。其中:
(1)家庭成员的户口年限。主要是为体现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公平性和有序性,避免部分家庭随意迁移户口,集中到某区域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等问题,因此规定的户口年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年限;二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所在区(县)已达到的户口年限。在起步阶段,拟确定的意见是: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年限定为7年(含7年)以上;家庭全体成员在申请所在区(县)的户口年限定为5年(含5年)以上。
(2)家庭住房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主要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居住困难,因此,要有一个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作为前置条件。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主要考虑居民家庭的基本生活起居要求,并结合本市住房困难家庭规模、政府住房保障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加以考虑。为了更好地解决市民群众的住房困难,目前考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标准暂定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如公房租用凭证仅有使用面积的,将根据房屋类型及市统一的折算标准,换算成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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