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规定经适房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7万
[ 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8/12/31   ]

  (3)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家庭收入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居民家庭收入在扣除其基本生活支出后,是否有能力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进行测算。

  家庭财产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存款、非居住房屋、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家庭财产标准,主要依据家庭购买一套中小套型、中低价位的普通商品住房,是否具有支付房贷首付款的能力进行确定。

  家庭收入和财产标准,经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进行综合测算,初步考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三人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标准拟为2300元(含2300元)以下,人均年收入标准为27600元(含27600元)以下。家庭财产标准定为人均不超过7万元。

  (4)申请前原有住房转让限制。为防止申请家庭将原有的住房转让他人、人为造成住房困难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要求,申请家庭的全部成员在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前的一定年限内,没有转让房屋的行为。在具体的年限设定上,初步考虑规定5年。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方式以购买为主,对申请租赁的家庭在收入和财产条件上将有更严格的规定。申请家庭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外,其收入和财产状况必须低于特别规定限额,方可申请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和财产标准,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以上具体标准将由市政府审定,并且向社会公布。公布实施后,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情况、本市居民收入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实行动态调整。

  问:单身人士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吗?(第14条)

  答: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供应情况,凡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其他规定条件,并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

  CFP图片

  C 供应标准

  ■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分无房户和有房户区别对待■无房户1至2人,安排一室户;3人的,安排二室户等

  问: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有何规定? (第18条)

  答: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向住房保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家庭有的是无房户,有的原来有住房,在确定申请家庭可以购买或租赁哪种套型住房的时候,也将区别对待这两类申请家庭。一是对无房户,包括目前租赁私房的申请家庭,原则上根据申请家庭的成员人数和代际结构,出售或出租相应套型的经济适用住房,如1至2人,安排一室户;3人的,安排二室户等。二是对原有住房的,包括有自有住房或租赁公有住房的申请家庭,根据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与原有住房面积之间的差额,购买或者租赁相应套型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差额面积小的,购买或租赁套型小的住房;差额面积大的,购买或租赁套型大的住房。

  申请家庭可以提出申请,将原有住房交由住房保障机构按合理价格收购,主要用于经济适用住房或廉租住房等房源。住房保障机构同意收购的,该申请家庭将在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标准上予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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