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企业老总涉一般犯罪可不拘捕
[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更新时间:2009/1/7   ]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通讯员 尹君

  昨日,广东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帮助企业解困,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广东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条意见”。省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沈桂吉表示,当前广东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或关闭破产,引发劳资纠纷甚至群体性事件,为了促进企业发展,保障广东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广东省检察院于2008年12月31日下发了“十条意见”。

  要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十条意见”规定查办职务犯罪特别是涉及企业的贪污贿赂犯罪,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慎重对待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到“五个正确区分”,即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渎职犯罪的界限,正确区分合法收入与贪污、受贿的界限,正确区分资金合理流动与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界限,正确区分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努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涉嫌犯罪慎用查封扣押冻结

  “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要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坚持把促进企业生存发展贯穿于依法办案、文明执法的全过程,对受理涉及企业的举报线索,要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查,本着“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处理;查办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慎重选择办案时机,犯罪情节轻微的,酌情暂缓办理。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特别是目前仍在营运的困难企业,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和技术业务骨干,涉嫌一般犯罪的,在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可不采用拘留、逮捕等措施,全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查封账册

  “十条意见”要求检察院严格执行“六不准”的要求,不准随意冻结企业账号、不准随意查封企业账册、不准堵塞企业流通渠道、不准随意发表影响企业声誉的报道、不准随意抓走企业技术业务骨干、不准因执法办案直接影响企业洽谈重大项目和完成生产任务,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

  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同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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