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巫桂标说,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公安部门对他进行半年多侦查,他都没跑过,要跑早就跑了。我去兴宁做过调解,石育清愿意拿出2000万元给王佛鹏,这个公司就归石育清了,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石育清承担,结果没调解成。”
今年4月,广东省公安厅与广东省检察院研究后,发文要求对石育清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经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梅州市公安局于5月19日对石育清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但此时石育清已潜逃,目前石育清被梅州市公安局通缉。
一旦抓获立即批捕
针对此事,广东省检察院昨天下午表示,“一旦公安机关抓获石育清,检察机关会马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请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批捕石育清。”
对于没有批捕石育清,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梅州市检察院报送的材料,石育清涉案金额为123万元,梅州市检察院认为其社会危害性不算特别严重,考虑保障企业平稳发展的需要,决定采取宽严相济的工作思路,没有批捕石育清。
■专家说法
人大代表身份不能成保护伞
本案发生后,在司法界引起热议。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本案情况看,石育清符合必须逮捕的法定情形。
首先,石育清已被认定有犯罪事实,其涉嫌罪名足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其次,人大代表不享有“刑事豁免权”。依照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未经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前,不仅不得实施逮捕,且不得予以刑事审判。这并没有赋予人大代表“刑事豁免权”,而是人大代表如确实构成犯罪,司法机关拘捕前应向人大机关报告,“人大代表”身份决不能成为罪犯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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