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民政厅:20%城市家庭可定为低收入家庭
[ 来源:扬子晚报    更新时间:2009/6/25   ]

  低收入家庭可以享受到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优惠政策,但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方法,长期以来全省没有统一的规定。昨日,省民政厅出台了《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用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来计算“低收入”,但见义勇为奖励金等9项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此外没有涉及养宠物、打手机等具体的消费行为和生活习惯。

  9项收入不算家庭可支配收入

  《认定办法》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至少最近6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则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低保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根据《认定办法》,家庭成员的以下9种收入不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优抚对象抚恤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和护理费;城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离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政府和社会给予的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医疗救助金;因工负伤、死亡人员的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的非因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等。

  记者了解到,此前我省只有南京、无锡在去年制定了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接下来,两市将根据省的《认定办法》作出相应调整,其他各市也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实施细则。

  20%城市家庭成为“低收入”

  省里出台了认定办法,但具体的低收入标准,还需要各地自行确定。据了解,去年5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使绝大多数依靠自身无法解决住房问题的城市困难家庭能够得到政府扶助。各地确定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原则上要覆盖20%以上的城市家庭,该标准实行定期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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