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燃气服务规范 企业不得拒绝用气申请
[ 来源:大河网-河南日报    更新时间:2009/7/14   ]

    此外,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查等情况,确需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的,应提前24小时公告。恢复供气时,也必须事先有效通知用户。但是,不得在22时至次日6时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充装重量要在液化气瓶上显示

    瓶装液化气用户不放心的,除了安全,就是给的量不足。《规范》规定,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要对其销售的液化气气瓶进行角阀塑封。塑封套上应当标注企业名称、充装的液化气重量、企业服务投诉电话和燃气管理部门监督电话。

    用户用完气置换钢瓶时,企业严禁提供下列问题钢瓶: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以及被判废的;超过检验周期的;新投入的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用户使用后角阀长期未关且未经抽真空处理的;充装重量不符合规定的;气密性不符合规定的;底托、护栏脱焊、破损变形的;螺母、螺栓、手轮等配件脱落不全的;瓶体油漆大面积脱落、有大面积污垢的。

    加气站保证24小时营业

    《规范》规定,正常条件下,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要保证燃气汽车加气站全年性24小时营业。同时,企业还应当在加气站公示燃气气体质量标准、加气压力标准、燃气销售价格、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企业电话、主管部门监督电话,以及服务、投诉等各项管理制度。

    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指定产品

    《规范》规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指导用户安全使用其安装、维修的燃气燃烧器具,但不得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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