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启动预案
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将初步情况上报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并提出启动本应急预案的建议,经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会商,报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和指挥。
4.3指挥与协调
预案启动后,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和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应急救援部门负责人、事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事故单位负责人组成。县燃气应急领导组办公室主任任指挥长,事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副指挥长。在指挥长及有关人员未到达事故现场时,事发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4.4应急处理
现场指挥部设现场综合组、抢修组、现场救援组、专家咨询组、医疗救护组、物资保障组、治安保障组、人员安置组、宣传报道组、环境监测组,各组按照分工,分别处置各项应急事务。
⑴综合组: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和现场信息采集工作,由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⑵抢修组: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紧急抢修遭到损坏的供气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实施,专家组负责指导。
⑶医疗救护组:负责对伤员进行伤情判别,施行紧急抢救,现场处置和安排转运伤员。由卫生部门负责组织,事故发生地医疗卫生部门实施。
⑷人员安置组:负责对事故受灾人员进行安置。由民政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⑸治安保障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由公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⑹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应急抢险物资、设备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和人员。由县发改委、工业经委、交通局、电力、通信等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⑺环境监测组:负责对空气、水质、土壤等进行环境即时监测,确定危险区域范围和危险物质的成份及浓度。负责对事故现场危险物质的处置和现场的清理,由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⑻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现场指导救援工作。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⑼宣传报道组:负责处理事故新闻发布等相关事务,确保事故报道的真实性,对事故单位、人民政府及公众负责。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⑽现场救援组: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由消防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县燃气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救援单位和人员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事发县县区人民政府为现场指挥部提供通信、信息、治安等保障。
4.5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事故现场信息,并及时向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状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救护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
4.6信息发布
县建设局 、县政府新闻办公室会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新闻单位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报道事故有关情况。
4.7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损坏的设施完全修复,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清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报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并向社会发布。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燃气事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1.2现场清理
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5.1.3恢复与重建
事故处置完毕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燃气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或动员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
5.1.4征用补偿
事故处置完毕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应急救援过程中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等,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募捐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县红十字会、县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并加强与省、国家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款物。
5.2.2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燃气事故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6 应急保障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县燃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全县燃气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与政府和部门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通信部门为事故现场提供通信保障。
6.2应急预案保障
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县建设局备案;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燃气安全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3社会宣传保障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和应急反应能力。
6.4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燃气重大安全事故抢险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调查,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救援),尤其要组织好三支燃气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队伍:
⑴燃气抢险队伍:主要由燃气企业专业抢险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抢险和安全保障。
⑵专家咨询队伍:主要由从事科研、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⑶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各级管理干部组成,负责落实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单位对燃气重大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关系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6.5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局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建立交通运输保障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船)数量、功能、所在单位和驾驶员名册等。县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
6.6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提供事故医疗救治,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储备必要药品、技术、设备和人员等。
6.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状态下警力集结、布控、执勤等各项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
6.8物资保障
县发改委、县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包括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救援物质、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保证事故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9资金保障
6.9.1政府专项资金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事故发生后,当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处置工作。
6.9.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9.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