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拟规定经适房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7万
[ 来源:新闻晨报    更新时间:2008/12/31   ]

  ■上海房管局详解经济适用房准入标准 ■试行办法有望明年一季度获批,将先选择试点区县试行运转再推广到全市

  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是上海市委、市政府最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上海在实施廉租住房的基础上,近期又将推出经济适用住房,以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为建立完善经济适用住房运行机制,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订了《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市政府要求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市民的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为方便市民更好地理解有关政策内容,我们对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进行了专访。

  A管理和建设

  ■目前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大基地,大多位于外环线附近■少量启动早、配套条件好的中、小基地,预计明年下半年可试行供应■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相应增加,外环线内从紧

  问:经济适用住房有哪些来源渠道? (第7、42条)

  答:本市将采用多渠道、多种方式筹措经济适用住房,加快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和第42条对房源筹措分别作了规定:

  一是单独选址、集中建设。这将是本市筹措经济适用住房的主要方式,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在交通较为方便(通常在建设或规划的轨道交通沿线)、临近外环线的区域确定住宅基地,进行集中建造。

  二是在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置建设。考虑到各区(县)商品住宅建设项目分布有差异,条件有不同,为便于操作,拟由市政府作出原则要求和总体计划安排,由各区(县)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和需要,统筹平衡设定配置建设的项目和比例。

  三是其他筹措方式。包括由政府指定机构收购符合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存量住房;政府采取措施,鼓励社会机构和居民积极提供住房,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等。

  目前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大基地,大多位于外环线附近,分布在全市东南西北各个区域。如今年启动建设的大基地,有宝山区顾村、南汇区航头、闵行区浦江、松江区泗泾、青浦区华新、浦东新区三林等,此外,还有些中、小基地。这些基地正在抓紧施工建设,少量启动早、配套条件好的中、小基地,预计2009年下半年可试行供应;也有部分大基地由于工程周期和配套设施建设等原因,估计要2-3年后才能供应。

  问: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装修有什么规定? (第9条)答:根据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本市拟对外环线以内和以外区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采取两种不同的户型面积标准,外环线以内的面积从紧。房型上主要建造一室户和两室户,少量建造三室户,建筑面积在40到7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可相应增加一定的建筑面积。

  对于装修问题,我们之前在一定范围征求市民意见时,也有不同的建议。此次,在全市范围内征求意见,希望广大市民可给我们意见。如,是否要装修;如果要装修,希望在标准上是最基本的简单装修,还是略好一点的。

  问: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和租金是如何确定的? (第12、23条)

  答:由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售价和租金将直接影响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承受能力。因此,《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严格规定。

  国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按此原则,明确了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政府限价管理。销售价格不得高于销售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并由住房保障机构明码标价,向社会公布。此外,严格规定了审批程序,明确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以该项目的结算价格为基础,根据同区域和相邻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价格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报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审核,经区(县)政府审定,并报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实际供应价格大体相当于同区域普通商品房价格减去政府的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企业的预期市场利润。市政配套好的建设基地,还可省去市政配套费部分。

  目前,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要以销售为主,今后将逐步提供可租赁的经济适用住房。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需支付租金,租金标准参照相同地段、质量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一定比例设定。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租金也实行限价管理,租金标准由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申报,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屋管理部门核定,并且向社会公布。

  B供应对象

  ■申请购买经适房的家庭必须符合四大条件:

  ●户口年限: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的年限定为7年 (含7年)以上;家庭全体成员在申请所在区(县)的户口年限定为5年(含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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