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教授称购房落户较现行户籍制度更加平等
[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更新时间:2009/3/2   ]

 “‘购房落户’作为一种大城市特别是一类、二类城市人口准入条件制度,显然赋予了个人和家庭根据自身愿望和能力全面进入大城市市民权利体系的机会,因而较现行户籍管制当然更为利于社会公平。”杨开忠说。

  杨开忠教授进一步强调,从国际经验看,准入条件制度本质上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例如,美国是资本主义世界最自由的国家,但人们从一个州到另一州的社会权利体系也不是毫无条件的,主要体现在教育服务方面。“外地人没有向本地缴纳区域和地方税的义务和责任,当然也就不能向本地人一样享受本地政府用地方纳税人的钱提供或参与合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否则就是不公平的。反过来,外地人到本地为地方税收做出了相当程度的贡献,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也是不公平的。”

  “外地人迁入要想享受与本地人同样的地方性社会权利,自然就需要有某些条件了。这是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也是政府对社会权利体系的进入进行管制的基本原因,是符合社会平等原则的。当然,人口准入条件的存在可能还有社会成本—收益比较方面的原因。例如,高密度地区和城市完全放任人口自由流入可能带来巨大的社会净成本,为了公共利益设置一定的准入标准就成为可能了。”杨开忠教授补充说,“准入条件制度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普遍核心、方向和目标模式。”

  取代“人口控制指标制”

  杨开忠教授认为,“购房落户”应涉及五项准入条件:

  一是自有住房应该是达到一定经济价值或面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达到一定年限以上;二是在本市具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三是积累了一定的人力资本,如某种学历或专业资格等;四是按规定参加社保达到一定年限以上;五是连续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额度以上。

  他同时强调,不同的城市和地区经济、社会、生态、地理以及管理水平不尽相同,他们的“购房落户”条件范围和标准可以相应有所不同。

  “我所主张的‘购房落户’实质上就是适合大城市、特别是一类、二类城市的‘人口准入条件制度’,加快推进‘购房落户’实质上就是加快以‘人口准入条件制度’取代现行的‘人口控制指标制度’。这也是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方向和目标模式。”杨开忠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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