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拟用公积金支持经适房建设引发争议
[ 来源:京华时报    更新时间:2009/4/3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显然,按现行管理条例,是不能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

  华远集团董事长任志强认为,此问题的核心在于“政府有权决定个人与企业上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但并不是住房公积金的主人,最多是个政策限定中的住房公积金托管人。公积金不能当成是政府的财政收入去自行决定其的使用。”

  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孟宪生律师告诉记者,严格意义上讲,住房公积金是公积金持有人的资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只是资产管理委托人,并没有权利决定公积金的使用。因此,在没有理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权限与住房公积金产权属性之间的关系前,利用住房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是不合法的。

  公平性不足

  在法律界关注公积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合法性时,一部分人更关心其公平性。

  “北京闲置的住房公积金中,也有我的一份,但是,我的户籍不在北京,建了经济适用房,我也无权分享政策优惠。而且,只要是投资就会有风险,我想不出理由同意用自己的钱顶着风险去投资自己无法获利的事情。”在金融行业工作的胡小姐很坦白。

  据了解,截至2007年12月初,北京市常住总人口1740万人,外地户籍常住人口达540万。胡小姐的质疑代表了相当一部分北漂的心声。

  北京伟嘉安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主管吴昊认为,即便每个月都在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本地人,也有相当一部分并不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这部分人也无法享受利用公积金闲置资金建成的经济适用房。因此,关于公积金闲置资金的问题还需政府及相关部门慎行。

  《凭什么用我的公积金建经适房》一文的作者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陆志明提出质疑:“用公积金支持经适房建设,实质是用保障大部分人的资金来保障少部分人的居住权,是本应通过财政实现的功能转由社会公众承担,这其中的公平性问题谁来回答?”

  此外,在广州、武汉等地出现经济适用房滞销的前提下,一旦动用公积金建造的经济适用房也遭遇滞销,由此对正常公积金贷款人可能造成的影响,也在人们的担心之中。

  必要性待议

  一方面是低收入群体需要的经济适用房建设资金缺口巨大,另一方面是住房公积金闲置额度巨大,似乎合起来就能解决问题,但这其实是两个问题。经济适用房建设的资金缺口问题则可以通过拓宽融资渠道解决。而解决住房公积金闲置严重则需适度松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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