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 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09/6/5   ]

  第十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有符合技术标准、规划和规程的具备运输、接卸、灌装、供应完整生产工艺的液化气工程设施,并已取得液化石油气工程设施使用许可证: 

  ㈡有稳定的液化气气源,并能保障持续稳定地供应;

  ㈢有安全保障设施和安全责任制度,已取得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

  ㈣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㈤管理人员、生产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全部经过考核持证上岗;

  ㈥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灌装秤、温度讦、压力表等计量器具,建立台帐和讲师管理制度。营业性供应单位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和省贸易(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申领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程序:

  ㈠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㈡经初审同意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槽车使用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危险品准运证等手续;

  ㈢试运行一年后,由市建设(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正式资质审查验收,验收合格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凭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到贸易(商业)待业主管部门办理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营业性液化气供应单位未取得燃气企业资质证书、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液化气供应业务,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槽车使用证、危险品准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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