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液化气管道供应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时间为用户进行通气点火测试,并保证安全。因施工等原则暂停供气或者降压供气,必须提前3日通知用户;恢复供气必须事先通知用户,但在暂停供气当日的22时至次日6时之间,不得恢复供应。
气化站、混气站应当有专人管理,配备专职巡线工,加强管线的巡回检查和油线阀门的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液化气输送管道、阀门井、贮灌站、气化站、混气站、供应站等设施的安全防火间距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品以及从事其它危及安全的活动。
第五章 用户管理
第二十九条 液化气供应单位必须制定用户安全使用规划,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瓶装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禁止在卧室使用液化气;
㈡不得用任何手段加热和摔、砸、倒卧液化气气瓶;
㈢严禁自行倒灌气瓶液化气,倾倒排放气瓶内列液;
㈣不得自行拆修或者改换瓶阀、调压器、检验标记、瓶体漆色;
㈤严禁私自安装、拆移、维修液化气用具;
㈥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管理液化气用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禁止在卧室装液化管道设施;
㈡不得擅自拆、改、迁、装液化气管道和用具,不得擅自抽取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使用液化气;
㈢按期交纳液化气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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